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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鹏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告

杭州中院 2022-03-31

为规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杭州中院下发《杭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根据《指南》要求,现对淳安法院关于胡鹏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告进行发布。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关于胡鹏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告

(2021)浙0127执清1号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根据胡鹏举的申请于2021年11月9日裁定受理胡鹏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6日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胡鹏举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座8楼;邮编:310012;联系方式:陈律师,18167098393)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胡鹏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淳安县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12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出席会议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来源:淳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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